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本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 市执法局设立直属执法大队和督查大队,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区执法局设立若干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名义执法。 第六条 区执法局实行双重管理: (一)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区执法局人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的管理; (二)市执法局负责区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 (三)区执法局负责人由区组织部门考察,充分听取市执法局的意见后,由区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对不胜任执法岗位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八条 市、区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九条 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扣留作业工具: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10元以下的罚款;向道路、水塘等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元至100 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的,每处处以10 元至100 元罚款; (三)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 1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