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 xx 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进展的意见》(浙委发〔2024〕5 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24〕15 号)、《中共 xx 市委 xx 市政府关于印发 xx 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金委发〔2024〕27 号)、《关于印发 xx 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义委发〔2024〕6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集团党委、经营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是指集团党委、经营班子及相关部门领导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投集团党委、公司经营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集团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第四条集团党委根据“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进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仔细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公司经济社会进展的总体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公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