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执行和考核方法为了贯彻和落实
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别规定事项
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各公司更好的遵照各项要求开展电信业务,根据
特别规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执行和考核方法
一、 授权子公司及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一〕 授权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 31 个分公司,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 TD-SCDMA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经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在相应地域范围内经营规定的根底电信业务
具体情况如下:授权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 31 个分别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 900/1800MHz GSM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效劳业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 31 个分公司,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利用 TD-SCDMA 开展的网络接入业务
其他与 TD-SCDMA 无关的网络接入〔包括 3
5GHz 和 26GHz 无线接入业务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授权中国铁通集团在相应地域范围经营
授权中国铁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 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 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 业务、IP 业务〔限于 Phone-Phone 的 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二〕 管理要求1、各公司要严格根据许可证载明的授权范围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未经集团公司授权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经营任何超过授权范围的根底电信业务
2、各公司要严格根据
及各项电信监管政策要求,严格遵守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