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 1616
4 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
4*15%)*25%=60
615 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