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全县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 98%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到达 9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到达 70%左右,特制定本制度
二、但凡农村进城务工子女要求入学,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其入学手续,不得随意拒绝
三、各校对农村进城务工就读的子女,生活上要爱心、保护,学习上要帮助,学校师生对他们不存在歧视、排斥、打骂等现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他们假设违犯纪律,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或者劝其退学、转学等
四、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学校视为正式学生,要按要求编入学校学籍、学校有责任尽量保证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不辍学,顺利受完规定学业
五、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因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正当要求休学、转学的,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方法及时办理
六、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和其他相应的资助政策
七、但凡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工作,做得较差的,或有人举报有违背以上规定,事实确凿的,学校当年年终考评视为不合格
八、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解决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假设干规定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条申请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有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