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 IC 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 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评标专家、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作和发放
区内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加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 诚信卡的使用第五条 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诚信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