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发布日期:2024-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设质之财产权利范畴,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那么,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作为一部关于质押登记的程序性标准,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效力上都难以有效解决实践操作中的难题。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对其加以分析和识别,进而探究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并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合同约定之成效以弥补制度设计之缺乏,对于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对策;制度完善 【写作年份】2024 年 【正文】 一、应收账款涵义之界定与辨析 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是否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的权利范畴以及如何构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诸多争论,立法机关最终在?物权法?第 223 条和第 228 条中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合法地位从而得到了法律确实认。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应收账款在我国只是作为会计学概念在实务中被使用,其主要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1]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虽在部门规章或标准性文件中偶有涉及,[2]但缺乏明确界定。?物权法?虽然对其予以了确认,但对其内涵并未作出阐述。因此有必要首先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和辨析。 对应收账款的最权威定义当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 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应收账款是指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效劳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管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此外,?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和?IRIS 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3]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应收账款作出明确定义,有学者根据?物权法?草案修订意见,将应收账款界定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效劳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4]现在为学界所认可的定义是中国人民银行在 2024年 9 月 30 日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中所作的规定,即“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效劳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