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空管委办公室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
5第三章 无人机驾驶员
8第四章 飞行空域
9第五章 飞行运行
14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第七章 附 则
2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进展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进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