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24)前 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 GB 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生产线: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本标准与 GB 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裂
矿山开采和现场破裂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增加对水泥窑燃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讨论院环境标准讨论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讨论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24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