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诊断报告工作法律规范病理学诊断是应用病理学知识和方法对临床送检的标本进行检查,结合临床资料,通过分析、综合、推断作出的疾病诊断
其意义是为临床确定诊断、制定治疗方案、了解预后及总结诊治经验提供可靠依据
病理学诊断书(报告)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医学文件
1、病理学诊断有有以下几种形式
(1)Ⅰ类诊断即能明确肯定病变部位及疾病的诊断
病变部位:以眼观及镜检进行确认如胃幽门部、宫颈等;对体内多处可出现的器官(如淋巴结)或左右两侧均有的器官(如乳腺、肾等)以及小块组织则以临床提供的资料为准,并用括号标明,如(左)乳腺,或(颈右侧)淋巴结,或子宫颈(3 点);如具体部位无法确定,则全部定在括号内,如(腹膜后)××瘤
疾病诊断:应写出疾病全称,不宜写简称
对罕见或新近被认定的疾病,应写出英文全名,附在中文病名之后
如送检标本中有一个以上疾病,则按主要、次要疾病依次写出
对肿瘤性疾病,在送检标本足够的情况下,应写出其分型、分级,恶性肿瘤还应写出浸润范围、切缘情况及转移情况
在有条件的单位,还应记载免疫组化标记或电镜检查等结果
举例: 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胃小弯溃疡型管状腺癌(3cm×3cm×2cm),侵及浆膜层;标本上下切缘未见癌残留;幽门淋巴结 4 枚,其中 1 枚有管状腺癌转移,其余 3 枚呈窦性组织细胞反应性增生(或写作幽门淋巴结 1/4 见癌转移)
(2)Ⅱ类诊断即不能完全肯定的或有所保留的诊断一般是由于病变不够典型,性质难定;或虽确定为恶性,但其组织来源难定
这种报告常在诊断前冠以“考虑为”、“倾向于”及“疑为”
对临床已有明确诊断,但在病理形态上缺乏特征性病变或仅有与临床诊断不矛盾的非特征性病变时,则在诊断前冠以“符合……”、“不能排出……”
举例: (喉部)鳞状上皮中-重度不典型增生,考虑(或疑)有局部癌变(腹膜后)恶性肿瘤——肉瘤,倾向于神经源性、 (左颧部)皮肤病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