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仔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新入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公司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五)各类离岗人员。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一条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舞职工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时,优先选择申请年休假。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车间)工作情况和年休假安排计划,与职工本人沟通后,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单》(以下简称年休假通知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