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辩论状 辩论状分为刑事辩论状和民事辩论状两种。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辩论状,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行政诉讼辩论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关怀。行政诉讼辩论状 1 返回最高人民法院网 登录邮箱系统 所在位置: 首页 > 诉讼文书样式 > 文书样式 行政诉讼辩论状 发布时间:20xx-09-29 行政诉讼辩论状 辩论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托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辩论如下: 辩论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辩论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辩论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辩论状之日〕 附: 1.辩论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行政诉讼辩论状 2 辩论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辩论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因被辩论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辩论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确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辩论如下: 一、根据被辩论人《行政起诉状》诉称: “原告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 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比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辩论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辩论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辩论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依据上述规定,辩论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