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进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怀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常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党委、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组及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根据“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根据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动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判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动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