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广场商品货款结算管理办法 依据“ 购物广场财务用款开支审批程序”,对广场商品货款结算做如下规定。一、结算原则 为确保供应商货款准确、及时进行结算,财务结算部收入会计应及时核对商品销售收入、各项优惠损失,结算会计及时制作供应商结算单。 结算会计收取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必须根据规定流程进行报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为供应商结算货款。 财务部每月根据上月销售情况及资金情况,下达各楼层商品货款结算额度,统筹安排商品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加速商品流转服务。二、结算流程1、招商厂家货款结算流程(1)每月 7 日前由结算会计根据招商厂家结算表,制作供应商结算单。(2)供应商每月 7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登陆 网站,经网上注册后,查询供应商结算通知单。(3)货款查询无误后,由供应商授权人凭供应商结算证直接将增值税发票送交结算中心相关结算会计。(4)对收取招商厂家的各项费用,由招商厂家直接到财务部交纳现金或支票,由财务部出纳开具相关发票。(5)结算会计在供应商交纳相关费用后,收取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制作“供应商付款单”,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八份单据汇总填制一式两联的“付款汇总表”签字单,依次由营销部合同员、营销部经理、总经理、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送交财务部出纳处,由出纳办理票据结算。(6)广场原则上不办理预付款,对需要办理的预付货款,应依据楼层呈报、供应商付款单,由结算部会计、结算部审核人员签字后,财务结算人员报营销部合同员、营销部经理、主管副总、广场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办理货款结算手续。三、结算时间 招商厂家结算时间为每月 7 日-14 日上午 9:00-11:30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 15 日-25 日给供应商支付货款。 结算会计需在收取发票一周内将货款结出,如无特别情况当月不允许有未结款发票。 财务部出纳开具的支票和汇票等票据,由各结算会计签字领取,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发放给供应商。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票据过期,由供应商持过期票据到出纳处换取新的票据,并收取工本费。四、其他事项结算会计收取发票时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 购物广场的标准要求审核发票,货款结算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做到合同、发票、支付货款的单位名称三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