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第二章 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 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第五条 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第六条 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实行法律措施。第七条 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第八条 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第九条 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沟通,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 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第十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一节 出租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第十二条 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