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管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意见 调整镇管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镇办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积极性,结合度假区建设实际。经讨论决定,适度调整镇管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意见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所有在职在岗的镇办性质的工作人员[(指原 XX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原 XX 镇党委、镇政府)行文任职或出具介绍信安排工作的镇办人员]。 二、调整的内容和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为基础工资和职级工资,调整后的月工资构成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和车贴等六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为: (1)基础工资:由 1100 元调整为 1400 元(不分职级); (2)工龄工资:每工作一年,增加工龄工资 20 元。 (3)职级工资:正职(含享受正职级待遇)由 600 元调整为800 元、副职(含享受副职级待遇)由 400 元调整为 550 元、一般工作人员由 300 元调整为 400 元; (4)绩效工资:正职(含享受正职级待遇)为 1650 元; 副职为 1450 元; 工作人员为 1350 元; (5)学历工资:全日制第一学历本科200 元、大专 100 元(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6)车贴:500 元; 三、执行时间 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