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三篇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1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福州工作的力度,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 A、B、C 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 A、B、C 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 A、B、C 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 160 平方米、120 平方米、90 平方米人才公寓和 80 万元、60 万元、4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 工程”、“211 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讨论机构全日制硕士讨论生、博士讨论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 3 万元、博士每人 5 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 3 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 5 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 A、B、C 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 100 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根据“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根据《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 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24]5 号)执行。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