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数个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一房二卖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如何处理 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 方某某诉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仅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应当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实践中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的,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多少及办理网签的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2024 年 8 月 9 日,李某与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李某购买七莘路某房屋,房屋总价款1000 万
当日,李某支付购房意向金 5万元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海链家居间,方某与李某签订了《上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过户及交付时间等内容
2024 年 10 月 9 日,方某向李某发出告知函,称不能提供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李某未缴纳房屋定金,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4 年 11 月10 日,方某与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880 万
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张某通过银行向方某支付购房款 550 万元,现该房由张某装修并实际入住
后李某就履行合同问题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数份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仅考虑合同签订时间,也应当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确定如下履行顺序:(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