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4〕90 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24〕69 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24〕161 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比例分配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缴纳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总额控制,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24〕69 号)和《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24〕161 号)确定的建设任务
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以及优势特色产业进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三带一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分配
(一)“三带一区”重点项目、跨地区跨流域、外部性强以及国务院三峡办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归类打捆,按优化完善后的二级规划类别,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规划确定的有关省(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及相关类别资金规模等因素,切块分配,由有关省统筹安排使用
(三)专项资金中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不含中央本级)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安排,并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办分年度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