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1997 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节日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进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