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法律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同一法人单位名义实施餐厨垃圾收运;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收运车辆和设备;(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处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处理费用
第五条 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资料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备案申请表(附件一);(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及自行收运方案;(四)收运车辆和设备的有关自有产权证明;(五)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处理服务合同;(六)餐厨垃圾产生申报及处理费用交纳证明;(七)法律规范收运承诺书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自行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在上海绿化和市容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
第六条 备案变更餐厨垃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