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一)具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可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起申诉
学生应坚持严肃、仔细、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团委书记兼任,组成人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校讨论生会主席、二级学部/院学生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法务主管、辅导员、二级学部/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到学生申诉后,将在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内选取相应成员,组成每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保证席位数为奇数,开展申诉受理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一年,可连任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受理申诉具体事宜;(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协调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描述条件,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合称为“处理决定”)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