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24]13 号)和《静安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范围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二、部门职责区财政局是本区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的主管部门,设立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专户;区卫生局是本区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的日常管理部门;区卫生事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区卫生局委托,设立收支两条线卫生管理专户,负责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全部上缴
服务中心根据区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应提供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依据医保控制指标要求(门诊均次费、每住院床日费用等),根据计算公式[门诊(住院)收入=门诊(住院)工作量*医保要求的门诊均次费用(每住院床日费用)]计算全年门诊、住院收入,其中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的控制要求由管理中心在预算编制时下达;其他收入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收入,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核定
全年收入预算总额经管理中心审核,区卫生局核定,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
服务中心将当月业务收入总额在下月 10 日前全额上缴管理中心,同时报送当月的财务报表、预算执行差异分析表和差异情况说明;并由管理中心在 20 日前向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分别申报、上缴
区财政局将收到的上缴资金在 5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管理中心
区财政局核定的年度社区预防保健、房屋维修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服务中心支出预算,通过收支两条线卫生管理专户流转
管理中心预留部分考核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 10%—20%),由区卫生局对服务中心实际完成的预防保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