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办理规定一、业务概述及办理条件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 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文件规定: (1)企业自 2024 年 1 月 l 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2024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转型后购买专用设备的增值税可直接抵扣,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根据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 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购买的设备应分别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目录通知》(财税〔2024〕 115 号)文件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