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矿选煤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厂区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治安保卫中的作用,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厂区内部治安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第三条 厂属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要督促所属职工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人"的职责。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所辖材料库、办公室、工作岗位、发生案事件的首先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其次追究责任人责任)。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处罚.第四条 保卫科负责厂区治安秩序维护,重要目标安全警卫,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应急事件配合处置工作。第五条 凡在厂区内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含外来施工单位)。对违反本规定者,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一章 消防管理第六条 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不执行、接线不法律规范私拉乱接电源线、违章操作、焊割作业期间作业人员违章吸烟等,发生一次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 元,对当班班长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 1000 元,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党政领导各罚款 5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0 元.第七条 在各禁烟区内吸烟一人次(一个烟头),对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 1000 元,对单位罚款 1000 元。第八条 火险隐患不积极整改,出现重复或造成较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罚款 2000 元,对单位党政领导及安全副主任各罚款 200 元。第九条 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木质配电盘、使用胶质线代替电源线、有明接头、每查出一处违章对单位罚 1000 元,对单位党政领导及安全副主任各罚款 200 元。第十条 在办公室、工作岗位、仓库违章使用电炉、大灯炮、自制加热器、大功率取暖电热器的,一经查出,除予以没收外,按千瓦/千元进行罚款.第十一条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违者对单位罚款 3000 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者罚款 200 元.(一)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二)使用漏气焊(割)炬的;(三)焊(割)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四)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