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4 年 9 月 30 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进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进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七)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 60%
该存款金额与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