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进展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法律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进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市科协开展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市经信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财政奖励
(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节能与循环经济进展项目:对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与循环经济进展项目予以奖励
(四)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五)节能技术(产品)沟通推广项目: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沟通推广工作以及参加重点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