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个人借款管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 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 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范围:XX 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 司)。 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 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 第四条 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法律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 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个人借款审批 第六条 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 50,000 元以下,不含 50,000 元): (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 (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 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 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 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 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第八条 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 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别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 (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 (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 (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 (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