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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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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期还剩下最后一周,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是否已经全部了然于胸? 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 王某和朋友 2024 年初成立了一家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由于他们的眼光比较独特,因此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有了较高的回报,很多项目在年底进行了分红,那么这块投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对这类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 2024 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24]50 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假如对于自己的投资收入不清楚应该归类于哪一种应税项目,可以随时拨打 12366 税收服务热线或者咨询主管地税部门,详细了解。 个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近日,雨花台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雨花台区某新办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支付给投资人的工资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个人所得税前给予了扣除.税务人员告诉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得从税前扣除。纳税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同样的工资收入,其它人可以从税前扣,而投资人的就不能从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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