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2.个人独资企业法定限制;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6.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9.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可以自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