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法律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