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 400 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 2 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 1 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