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延伸农村信用工程的内涵,把农村信用工程扩展到新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进展的作用,改善我县整体信用氛围,壮大我县民、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X 信用联社与 XXX 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建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工程,该工程实行以县工商联合会为载体,成立 XXX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信用联保体,并以联保形式取得信贷资金的做法,它是农村信用工程的组成部分
信用社对联保体会员提供的贷款称为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以下简称联保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进展”
第二章 联保贷款企业的条件及贷款种类 第四条 联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
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
㈣重合同、守信誉、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㈤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㈥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贷款的非基本账户,并在账户内进行经济活动
㈦ XX 联社认为其他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 信用联保体由信用联社服务辖区内的工商联合会员且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自愿组成,信用联保体会员的责任包括:㈠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府规定的经营活动
㈡贷款不得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挪做它用,会员企业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需经服务中心管委会、信用社同意
㈢联保体会员对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㈣联保会员在还清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