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文件 新师校字〔2024〕77 号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老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 2024 年 3 月 21 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双语老师培训”工作管理水平,提升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双语老师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老师培训主要指“第二期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老师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双语老师培训”).自治区临时聘用学前双语老师一年制培训项目和地县委托双语老师培训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双语老师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申报审批、教学管理与学员管理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三条 双语老师培训管理实行校院两级“项目负责制"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老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老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老师培训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指导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学校与各承训学院签订“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老师培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要求和目标,落实各方责任和义务。各承训学院组建“双语老师培训"项目团队,实行主管院领导负责下的首席专家责任制,在项目办的统筹管理下具体负责双语老师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整合各方优质资源,通力协作,做好“双语老师培训”工作。 第四条 在培训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办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邀标答辩工作,根据自治区邀标答辩结果,结合专家终审意见及时发布邀标结果,下达培训任务.各承训学院根据学校项目办要求,积极参加邀标申报工作,组建本学院双语老师培训申报团队,发挥团队力量策划、设计双语老师培训项目申报书;未根据规定时间提交邀标申报书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于方案质量差、不按要求修订、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项目办有权进行通报批判,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办负责与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地州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对接和联络工作,包括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实习的安排、地州委托项目的监管等。第六条 建立“双语老师培训校院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的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培训进展情况,了解各承训学院和培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