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法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等财务活动。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法律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指标完成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科学预测,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财务部门汇总并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因特别情况需要调整时,应书面报告,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法律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债。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委托合同,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