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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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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经济进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6 号)、《土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考 核 办 法 》 ( 国 土 资 发〔2024〕55 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24〕18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进展,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管理。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实行切块管理的方式,具体根据先急后缓、成熟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统筹安排。(一)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报:每年 11 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求,经国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查后,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二)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分解办法如下:(1)每年省国土资源厅预分配和正式分配我市本年度用地指标后,市国土局向市政府建议组织召开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2)用于产业类项目及其留用地的指标约占 40%,由相关部门及镇区向市政府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归集汇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用于土地储备的用地指标约占 15%;其余 45%用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公益公建、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由相关部门及镇区向市政府申请,由国土局归集汇总,制定公益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三)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市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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