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区服务业企业进展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进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24〕9 号),推动我区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加快进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持资金在区本级进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程序,法律规范操作。第二章 扶持行业和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限于在临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行业主要包括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商贸业具体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具体细分见附件)第五条 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三章 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第六条 给予企业入库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新增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大个体户 1 万元。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上报统计数据或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库的新增上规入库企业(大个体)(具体由商务和统计部门共同确认)将收回其奖励资金.第七条 给予企业增速奖励.1.普通增速奖。所有在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5%—10%,10。1%—15%,15。1%以上三个标准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 0。5 亿元-1 亿元,对应奖励 1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2 亿元,对应奖励 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 0。2 亿元-0。5 亿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0.5 亿元—1 亿元,对应奖励 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万元、3 万元;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对应奖励4 万元、5 万元、6 万元;年营业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6 万元、7 万元、8 万元。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 400 万元,对应奖励 1 万元、2万元、3 万元;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