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公安、物价、文物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根据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迁人必须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单位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程序颁发拆迁资格证书或予以申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