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县区验收阶段,第二阶段为市级验收阶段
市、县区分别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
县区验收小组负责本县区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市验收小组负责对县区已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分批次、分类验收
对供水人口超过 10000 人(含 10000 人)或者市以上财政专项投资高于 40 万元(含 40万元)的单项自来水工程,实行单个工程验收;对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以下或者市以上财政专项投资低于 4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根据县区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抽验,抽验面不少于工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时要依据以下制度进行: (一)《临沂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临沂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审查批复的饮水项目《实施方案》
(二)饮水项目有关的技术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山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要点(试用)及千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中有关技术要求
(三)临沂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领导小组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第三章 验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通过验收
(一)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预定的目标及有关法律规范要求
(二)建立了产权清楚、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新机制
(三)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
(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临沂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五)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验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