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三义国际机场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丽江三义国际机场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协调检验检疫机构与航空管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相关部门的业务事宜,严防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证航班顺利进出境,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第一入境口岸和最后离境口岸为丽江三义国际机场的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包括参照国际航线管理的地区航线)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丽江三义国际机场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检验检疫备案审核、批准工作。第四条 航空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丽江三义国际机场申请开拓国际新航线、新航班时,应就相关工作提前与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协商沟通。第五条 航空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须在新开航线首航前 30 个工作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开航《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备案登记表;(二)企业资质证书、中国民用航空局经营许可、地面服务保障、航班配餐计划、航空公司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联系方式;(三)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是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还应提交航空公司拟实行的相关预防控制措施/方案.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航空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第六条 航空公司须在新增国际公务机航班运行前 5 个工作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公务机航班运行申请书;(二)航班相关资料.第七条 航空公司对临时增加的国际医疗包机、国际专机航班,须至少提前一天将航班相关信息提交至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八条 航空公司应指派具有授权的代理人常驻机场,代表航空公司负责开航前后各项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九条 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开通后,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按要求开展各项检验检疫工作,并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航空公司沟通,督促整改。第十条 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开通前后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作为该航空公司今后再次申请新增航班、新开航线评估时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十一条 对于已开通的国际航线根据本办法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