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24-2024)》、《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各项规划应采纳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24-2024)》所明确的坐标系统.第四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 2—1 的规定执行。 凡表 2—1 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第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