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
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5 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3 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
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老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老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老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老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每个专业的专职老师不少于 2 人
任课老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老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