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24-2024)》,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进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把《中宁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好成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三条 村卫生室属非营利性卫生机构,是公办民营的法人单位
用房、医疗器械购置等资金可实行独资、村集体资金、集资或股份制等方式
要依法履行基本医疗、防疫、健康教育及各种报表等方面义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负责对本辖区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及绩效考核的全面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卫生室进行评审、验收、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利益
第二章 村卫生室规模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一村一室设置
第七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由村提供道路及房屋所需土地
村卫生室由政府筹集建房和配置医疗设备
第八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必须为砖混结构,水泥地面,檐口不得低于 3
第九条 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一)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
(二)人员:服务人口在 1000 人以下的配备 1 名具有执业资格与村卫生室工作相适应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 1000—2000 人的配备 2 名具有执业资格与村卫生室工作相适应的乡村医生,其中有 1名女村医;服务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