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1. 总则1
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实行针对性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2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
3 不安全事件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4 本办法适用于检修分公司所有部门
2. 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3. 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
4. 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依据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界定
5. 设备异常5
1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异常:5
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运行中跳闸;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 24 小时;一般附属设备故障停运超过48 小时
主要辅助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吸风机、电(汽)动给水泵、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循环水泵、凝聚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单元机组的旁路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消弧线圈、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3KV 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翻车机、斗轮机、机炉电自动控制用的计算机等等
2 在生产区域发生火警动用灭火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000 元
3 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调整不当,引起单机出力降低10%以上时间超过 30 分钟;降低 20%以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