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卫生法律规范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 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律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法律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水质卫生要求 第五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 第六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 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法律规范》。 表 增加值的限量 项目 增加值 mg/L 氨氮 ≤0.1 亚硝酸盐氮 ≤0.02 耗氧量 ≤1。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 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 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法律规范》要求相同. 第三章 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干净. 第四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 (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小时的用水量. (二)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特别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不得渗漏. (三)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