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采购公开、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74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院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为 20 万元(含)
集中采购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财政厅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通常根据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二)自行采购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的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济适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院采购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省院采购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计财局集中实施省院采购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严格根据采购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思路、各项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