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管理房屋拆迁档案,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 (三)对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罚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拆迁或者拆迁中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监督拆迁协议的执行,在本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协调、裁决拆迁纠纷,受理行政复议。 第七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设计任务书或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在直管公房集中的地方进行拆迁应当首先征得市、县房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拆除的危险房屋,拆除涉及补偿、安置的,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