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会、云南省司法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4-04-19【生效日期】202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会、云南省司法厅 第一条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进展,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 (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费用; (四)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 200-600 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 400-800 元.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进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具体补助标准。 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第六条第六条 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进展,在省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重点补助国家和省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财政困难县。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使用范围和用途,提出专项资金申请,联合逐级上报。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申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根据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