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行为,推动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超常规进展,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对西南开放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进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24]159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主要实行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性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法律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等行为的法律规范管理和进展。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承担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进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统筹讨论、组织、协调、推动我省股权投资基金进展工作。 第二章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首期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50%。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应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 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50 人;(三)投资人符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