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在 沪 经 营 企业 钢 材 仓 单 质 押短 期 信 用 业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我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在沪信贷业务健康有效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外部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与钢材仓单存货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目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钢材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钢材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借款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钢材的权利凭证
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由保管人保管
银行可以委托保管人以外的第三人( 监管人)对仓储物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 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一) 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业法人
(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规范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仓储物的仓储方
(四) 监管人:是指银行指定的代表银行监督保管人保管仓单标的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级分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选择监管人
(五)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业银行
第五条 仓单质押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 本实施